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7日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部门)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政府及部门发展目标和履行的职能设定绩效目标,并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系统评估以达到政府及部门绩效不断提升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 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注重实绩、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持续提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绩效管理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审核绩效计划;
(二)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受理、复核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绩效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绩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