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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社会评议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范围,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条例》《办法》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进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办公设施,切实担负起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职责。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管理和培训,通过各种培训活动,强化政策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
  (二)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行政机关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规定需要批准的,须经批准后再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多个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要在公开前报本级政府审查,防止信息不准确影响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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