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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独立申报的,其专业方向必须与本省重点产业紧密结合,具有云南优势和特色,有长期的应用合作单位,近三年内本专业至少有1项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应用,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3000万元以上。

  (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共建为非独立法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主要合作单位考查认定;联合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查认定。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研究内容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前景,能面向行业提供有效技术服务。

  (二)获发明专利、行业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近三年内承担国家级应用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应用开发项目2项以上。

  (三)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研开发队伍和管理队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低于4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15名以上,比例达50%。

  (四)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的能力和实践。

第三章 申报、认定与考评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填写《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及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科技主管部门签章后推荐报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审等,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拟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 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公告,颁发“云南省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11月底前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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