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4号)
《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决定》(云发〔2008〕16号)精神,促进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缩短转化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可以是独立法人企业或企业所属的内部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中的研究机构;也可以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共建。
第四条 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认定和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均可提出申报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当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比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条件。
(三)申报企业近两年内年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均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