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经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承担,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完成技术改造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的审批由批准立项的部门实施。
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4、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报省经信委审批初步设计时,应由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的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批复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对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结果,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省经信委。
第十六条 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按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变更的相关资料,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矿山技术改造项目中有新建尾矿库的,须提供尾矿库建设的用地审批、环评批复、安全预评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等相关文件资料。其中四等及以上尾矿库需提供甲等资质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技术改造项目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向省属企业申请。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应向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制定专门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并应在批准的施工工期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