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
2、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或已关闭的矿山;
3、同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4、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型矿山;
5、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尾矿库的矿山。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立项
第八条 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必须由企业自主申请,实行分级核准、备案制。
1、金属矿山(含稀土,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金属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属企业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2、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备案。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属企业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备案。
3、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以外的其他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报由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方案;
3、需新征用土地的,应有国土资源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或证明;
5、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应提交经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或规划意见;
6、进行供电、供水、通讯系统技术改造的,应有相关部门的证明;
7、有与技术改造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方案;
4、有与技术改造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5、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同意核准或准予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对不予核准或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项目通知书》或不予备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对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大型非金属矿露天矿山以外准予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情况告知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