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关闭。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十四、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向5人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向5人以上10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向10人以上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十五、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
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
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1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