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5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上10%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0%以上15%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20000元以上或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5%以上20%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较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费证明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情节较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影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
就业促进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