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十五、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3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执法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