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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一、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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