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人以下或4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人以上4人以下或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4人以上或8小时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3.《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下的;(二)2个班次以下的;(三)累计4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上4人以下的;(二)2个班次以上4个班次以下的;(三)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4人以上的;(二)4个班次以上的;(三)累计8小时以上的;(四)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3.《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人以上4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4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3.《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4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下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上10个班次以下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8小时以上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三)从事夜班劳动10个班次以上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5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