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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处罚基准: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罚款5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评估面积为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罚款8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评估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示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经查处后,在限期内能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经查处后,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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