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罚款5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评估面积为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罚款8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评估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估价机构显示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经查处后,在限期内能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5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经查处后,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