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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经查处后,能够在限期内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罚款3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经查处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罚款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拆迁人未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迁人未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经查处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罚款1万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迁人未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经查处后,没有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期限改正,罚款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十、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评估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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