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但未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并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仍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给被拆迁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40%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5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