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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但未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并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仍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给被拆迁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40%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5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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