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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在“十一五”前三年减排工作基础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攻坚克难,突出重点,坚持“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进一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综合协调,切实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2.《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3.《国家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环发〔2007〕90号);
  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
  5. 《辽宁省政府与鞍山市政府签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辽河治理目标责任书》;
  6.《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7.《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7〕20号);
  8.《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94号)。
  (三)工作目标
  根据辽宁省政府与鞍山市政府签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辽河治理目标责任书》,以及“十一五”前三年减排工作完成情况,我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确定为:到2009年底,我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将分别从基准年2005年的51119吨和113256吨削减至44350吨和101000吨,绝对削减量分别为6769吨和12256吨,削减率分别为13.24%和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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