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建立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与部署;负责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和组织指导工作;组织实施部分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和各类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建立本级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开展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处理;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执法检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完善本系统统计制度,细化统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的主体
我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行“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模式,根据目前服务业的管理和统计现状,按服务行业类别将调查实施主体分为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分解详见附件1、附件2)。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本系统进行年(季)度的全面统计,以电子邮件方式按时上报市统计局对口专业处室。
市统计局负责按季分别对全市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进行全面统计、对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限额以上企业以营业收入200万元为限额。为减轻企业负担,对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如与国家调查总队重复的,用国家样本替代。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由省统计局利用最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样本框,在19个行业大类进行抽样,市统计局和辽宁省统计局鞍山调查队组织各县(市)、区统计局及所属县(市)调查队实施。
五、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期
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结合服务业行业的不同特点,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报告期分别为年报、季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的报告期分别为2009年1-2月、1-5月、1-8月和1-11月,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的报告期分别为2009年1-5月和1-11月。具体上报时间参照《鞍山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