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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及考评制度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9号)精神,及时了解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和行业分布等情况,为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提供可靠依据,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需要,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他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共涉及14个门类、46个大类、179个中类和338个小类。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
  (一)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一是反映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主要包括:服务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等。二是反映服务业运行质量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行业科技人员比重等。三是反映行业发展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及其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电信业务总量及其增长速度,旅游业总量、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其增长速度,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民生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指标。四是反映服务业结构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按服务业行业分组、按经济类型分组和按地区分组等,及时了解服务业行业结构,投资主体以及地区分布状况等指标。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含高新区、达道湾工业规划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玉佛山风景名胜区,下同)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总体部署、协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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