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9〕4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9年度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职责分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县(市、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
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以及2008年12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
三、培训时间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四、培训形式
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面授教育为主。为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要积极探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新形式,逐步实现面授教育与网络教育并举,使会计人员能更广泛地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培训形式,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
有关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公布。
五、培训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投资战略管理、财政支持企业政策、税收改革与政策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相关知识。
各培训组织单位可根据培训对象实际情况,选择相关内容或教材进行培训。
六、培训单位
1.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