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植树造林时,应充分考虑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线路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村(居)委会予以积极配合,不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林地上种植高杆植物或者承包给私人种植高杆植物;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建设者应遵守有关规定并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
(四)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供电部门正常的电力设施巡视、检修和施工。
十一、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低压配电线路沿墙架设等问题,及时宣传报道电网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单、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
梅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保障和促进城市电网改造和完善农村电网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发展满足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需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问题,规范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
二、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
四、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经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办理永久性占用和补偿手续,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实行土地占用补偿。
五、征地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种植的青苗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土地的,征地单位将各种款额直接汇入土地所有权单位帐户,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出土地,仍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关于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相关附件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占用土地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二)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依据,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如评估价低于《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则以《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标准作为补偿依据。
(三)有关违规抢种、抢建现象的处理。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供电部门予以清理、修剪,不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批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供电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供电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
(四)有关其它补偿问题。
因条件限制架空输电线路确需穿越已批宅基地、建设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性质的,电力设施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情况特殊难以协商解决的,报政府协调解决。
(五)电网建设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留用地问题。因电网建设大部分为线状工程,难以实施留用地安置。为此,电网工程征地涉及的留用地,可采取以货币形式,折价收回留用地的方式处理。收回留用地,按照被征地所在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偿。
(六)有关组织实施问题,由供电部门会同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对电网建设涉及土地、青苗、附着物等进行实地勘查,全面掌握,所需费用由供电部门按实支付。
(七)梅江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变电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1和附表2执行。其它各县(市)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
1.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果树、竹木类补偿标准
3.梅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
附表1:梅江区电网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元/亩
地类
项目
| 水田
| 旱地
| 菜地
| 鱼塘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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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 按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 按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 按菜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 按鱼塘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
| 按园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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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 按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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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按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补偿
| 按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补偿
| 按菜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 按鱼塘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 按园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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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最高额不超过土地年产值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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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种植作物
| 水稻
| 旱粮、
玉米、薯类
| 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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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果
| 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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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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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补偿
| 参照旱地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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