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9年新增煤耗量120万吨,以含硫率1%、综合脱硫效率80%计,预计2009年电力行业将新增SO
2排放量0.39万吨。
2.非电SO
2新增排放量预测(E
非电)。
非电力行业SO
2新增量按照非电煤耗量与排放强度计算,即:非电力SO
2新增量=上年非电SO
2排放强度×2009年非电煤炭增加量。
预计我市2008年非电排放强度为0.0127吨SO
2 /吨煤,2009年全市非电煤耗增加20万吨计算,非电SO
2新增排放量为0.25万吨。
3.合计。
SO
2新增排放量E
新=E
电+E
非电=0.64万吨。
五、减排实施方案
(一)结构减排实施方案。
2009年,我市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行业限批”和“区域限批”。
1.按照《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28号)要求,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2009年底前关停梅州市嘉诚电力有限公司1#、2#机组(2008年8月已向省发改委申请提前关闭),确保按期完成全市“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任务。
2.按照《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4号)和《梅州市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要求,统筹做好全市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实施工作。
3.按照《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0号)要求,稳步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4.加大对造纸、漂染等行业的监管力度,取缔关闭一批造纸、漂染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
通过上述结构减排措施,预计可实现削减COD 0.12万吨,削减SO
20.50万吨。
(二)工程减排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和市县两级政府签订的《梅州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要求,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削减COD。
梅州市清源水质净化中心(5万吨/日)截流输污工程、兴宁市污水处理厂(首期2.5万吨/日)、大埔县污水处理厂(首期1万吨/日)、蕉岭县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已于2008年底建成投运,丰顺县污水处理厂将于今年6月投运,上述污水处理厂全年预计可削减COD0.10万吨。
梅县(首期2.5万吨/日)、平远县(首期1万吨/日)、五华县(首期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按计划于2009年底前建成投运,将在2010年形成有效减排能力。
(三)监管减排实施方案。
1.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时、动态的特点,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建立健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在监管减排中的重要作用。广东粤嘉电力有限公司(梅县电厂)5#、6#(2×13.5万千瓦)、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一期(2×13.5万千瓦)、华润电力(兴宁)有限公司一期(2×13.5万千瓦)在线监控设施已于2008年实现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预计结转到2009年SO
2减排量为0.50万吨。
2.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制度。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国家环保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进一步巩固深化监管整治成果,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督查,对辖区范围内工程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监管减排落到实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
(二)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减排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企业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深化减排责任的落实,把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地区部门,落实到行业单位,明确到项目人员,使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工程项目、每一个具体责任人员,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