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
梅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以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下称“农村”)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