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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潼湖水厂建设范围内各种违法行为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潼湖水厂建设范围内各种违法行为的通告
(惠府〔2009〕89号)


  为保障惠城中心区,特别是南部区域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市政府决定在潼湖镇建设潼湖水厂。为严禁干扰水厂建设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潼湖水厂项目建设范围包括厂区和取水泵房两部分。水厂厂区选址在惠城区潼湖镇观洞水库南坝,建设范围从S120省道向东北延伸1000米,从观洞水库西岸向山顶延伸350米,总用地面积约为23万平方米;水厂取水泵房选址在东江边南岸惠城区潼湖镇谭公庙,建设范围从东江南岸向东南延伸150米,从谭公庙向西南延伸350米,总用地面积为2万平方米。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潼湖水厂厂区和取水泵房建设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种植、养殖、挖土、取石等活动。
  三、自2009年4月9日起,上述建设范围内所有抢建、抢种、抢挖、填土等一律不予补偿。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在上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挖、取石、养殖等各种违法行为,将严格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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