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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附件2: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序号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企业记分分值
12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4-1-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第
二十六条
第(七)项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第
三十一条
(二)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67
日常管理
所有科室
S2-4-01
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第
十六条
(九)
10
68
日常管理
所有科室
S2-4-0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第
三十一条
(七)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69
日常管理
所有科室
S2-4-03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
刑法
》第
二百八十条
10
70
日常管理
所有科室
S2-4-0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
刑法
》第
二百八十条
1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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