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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附件2: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序号行为类别执法科室不良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描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处理企业记分分值
12资质管理市场科J4-1-0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
67日常管理所有科室S2-4-01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九)  10
68日常管理所有科室S2-4-0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七)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69日常管理所有科室S2-4-0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10
70日常管理所有科室S2-4-0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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