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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招标办
J1-1-0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
二十六条
(七)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1
146
资质管理
市场科
质安科
安监站
J1-6-01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第
十八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第
二十四条
、第
二十六条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147
资质管理
市场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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