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
(东建〔2009〕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的精神,为有效防范、严厉打击企业的各种虚假行为、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将建筑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施工企业)
2.《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施工业)
序号 | 行为类别 | 执法科室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 | 企业记分分值 |
6 | 资质管理 | 市场科 | D1-1-0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二十一条(十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三十四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1 |
11 | 资质管理 | 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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