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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规范和国家标准等要求,制定本地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规范,明确本地区水质监督监测的范围、项目、频率及要求。其中,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原则上为国家标准中常规项目,丰水期、枯水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非常规项目;对农村地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频率和项目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监督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同时,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39号)等通知要求,加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检测能力,以适应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需要。

  三、认真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要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职责要求,负责好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日常性卫生监督,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我厅下发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及时掌握枯水期、丰水期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末梢水、二次供水单位以及学校自备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定期对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进行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水质安全。

  四、充分利用和发挥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作用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反馈、通报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逐步实现水质监督监测数据的网络直报。要有效发挥和充分利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资料的预警和指导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各地要建立卫生部门内部的水质工作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召集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等方面专家,研究分析本地区水质卫生状况,形成水质分析报告,同时要加强与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水质卫生状况,提出政策建议,必要时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或消费提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自2010年起,请各地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年度本地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水质监督监测的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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