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宁价服〔2009〕187号、宁交财〔2009〕20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长途汽车站: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0号柴油价格从6月30日零时起由每升5.26元/升上调为5.8元/升,以2009年1月1日公布的我市0号柴油(含消费税)每升价格4.9元/升为基数价格,目前我市0号柴油价格累计上调价格为0.9元/升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苏价服[2008]4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每人公里上调0.005元,调整不足部分滚动到下一次合并计算,调整后燃油附加费标准为每人公里0.015元。
二、燃油附加费属票外加价,不得随票价上下浮动,增加的收入只能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承运人。
三、为保持客运票价相对稳定,燃油附加费的调整周期不少于三个月。
四、各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可根据市场需求及同线同价的原则,自主调整客运票价,并应提前7天报市(县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