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劳社监〔2009〕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市委《关于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09]2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有关精神,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强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服务理念和大局意识,完整体现劳动保障法律宗旨,现将《关于当前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当前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意见

  为正确行使劳动保障涉企行政执法职能,严格把握“初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的执法尺度,给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现阶段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障涉企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前告知与事中整改,充分尊重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柔性执法。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涉企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涉案事实、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审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企劳动保障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劳动保障违规行为可视为“初犯”,不给予罚款处罚:

  (一)新建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因特殊原因虽超过期限但在60日内办理登记的;

  (二)新建企业在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被首次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劳动保障诚信企业,首次被认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于立案前6个月以内的。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情节轻微的涉企劳动保障案件,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下,且未超过企业当期劳动者总数10%的,可视为“轻犯”,不给予罚款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