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通过本次大检查发现,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所提高,但形势不容乐观。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落实安全责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实现建筑安全生产根本好转,关键在于各方主体是否真抓安全、主动抓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大投入,真正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1、建设单位应规范发包行为,不得将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变相肢解发包,应建立以总包单位为主施工现场安全总协调机制,明晰各专业公司的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迫使施工单位盲目赶工期;要按规定将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并按承诺及时支付费用。
2、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和项目部两级安全管理机构,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建筑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企业要加大对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力度,不能以包代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要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批,尤其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应该经专家论证的,必须论证后方可审批和组织实施;要切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有记录、相关人员有签名。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部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不得转化为利润。
3、监理单位应按照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制定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核工作。加强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和到位、责任人履职情况检查,核查设备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停工,并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履行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地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紧急情况应以快报形式上报。
(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健全监督机构,尽快配备各类专业监督人员,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到实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