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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政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徐州金融运行质量,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措施,对有关金融指标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徐州市分行、其他新进入徐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

  二、综合考核指标

  (一)贷款投入奖励。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率超过全市被考核机构月平均增长率的部分,每1000万元奖励0.18万元;低于全市被考核机构平均增长率的部分,每1000万元奖励0.09万元。以此为基数,以新增存贷比为系数,计算本项奖励金额。新增存贷比低于50%的,系数为0.8;新增存贷比为50%-60%的,系数为1;新增存贷比为60%-70%的,系数为1.2;新增存贷比高于70%的,系数为1.4。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奖励。银行承兑汇票累计发生额增长率超过全市平均增长率的部分,每亿元奖励0.5万元。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存贷比奖励。1.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5(含1)个百分点的,奖励2万元;2.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5-10(含5)个百分点的,奖励4万元;3.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0-15(含10)个百分点的,奖励6万元;4.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5(含)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10万元;5.存贷比在70%(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此项奖励不重复计算)。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不良贷款压降奖励。1.年末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下同)低于2%的,奖励3万元。2.年末不良贷款率在2-7%之间,且当年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贷款率未上升的,奖励2万元。3.年末不良贷款率在7%以上的,比年初下降5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0.2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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