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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办法的通知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政策;

  2.原属被拆迁地的常住人口且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因上学、参军户口外迁且未婚以及劳教、劳改等原因户口外迁人员;

  3.户口不在被拆迁地,但在土地二轮承包以前,即1995年12月31日之前长期居住在当地,且目前仍具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户,只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再分户,可由村委会出示证明,公示无异议。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对象及常住人口

  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拆迁地的人员;

  2.虽拥有房屋产权,但长期不居住在被拆迁地且不是被拆迁地户口的;

  3.属计划外生育人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4.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5.在正式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已死亡的人员;

  6.其他不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政策的。

  四、住房困难户等住房特困弱势群体的住房安置政策

  对住房困难户等住房特困弱势群体的住房安置由纪检、监察、公安、国土、乡(镇)、村(社居委)调查确认,公示无异议,上报拆迁安置机构审定。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或户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进行安置,只找补楼层差价;达应享受房屋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标准的差额房屋面积,按核定的成本价购买。

  五、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按照先签订协议先选房,找补楼层差价的原则,由被拆迁户自愿申请产权调换。具体调换事宜,由拆迁安置机构根据具体拆迁方案实施。

  六、申请产权调换安置及分户的,应向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

  4.上学、参军、劳教、劳改等户口外迁人员,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上学、参军人员,学校或部队还须出具未婚证明材料;

  5.户口不在被拆迁地的长期居住人员,应提供村委会证明材料;

  6.分户后房屋的面积确认证明。

  属特困弱势群体及个案研究的,应有调查认定及公示证明和拆迁安置机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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