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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生态补水工程。坚持常态补水与应急补水相结合,编制实施常态补水工程方案和应急补水预案,确保重点河流水质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标准,国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4、点源整治工程。对影响到流域水环境的污染企业,制定实施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档升级、节能减排等综合整治方案。对重点河流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沿线涉水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限期关停。逾期关停不到位的,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凡属小造纸、小化工、小焦化、小钢铁、小淀粉企业,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予以关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严禁在重点河流附近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5、综合整治工程。编制并组织实施奎河、沛沿河等重点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同步开展清淤护坡、卫生保洁、拆除违章、绿化美化、疏解交通、闸坝整治、安全防护等综合整治措施,着力改善沿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的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加强饮用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一是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化工、造纸、制药、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监管,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二是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年内整治到位。

  3、全面整治污水处理厂和接管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一是大力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二是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处置不规范、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三是集中整治将严重超标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

  4、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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