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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五、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按照高校所在设区市规定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执行。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法定责任人承担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实际,根据“保当期”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酌情组织开展对当年得大病的大学生进行二次补偿,以提高参保大学生的受益水平。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后,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六、就医和结算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大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统筹区外的,应通过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方可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保障部门应把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方便大学生就医。

  七、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各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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