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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大病,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的办法。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方式解决,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在重点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解决大学生的日常医疗。

  四、资金筹措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对象的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财政对设区市所属高校的大学生参保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均由高校所在地设区市财政承担。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高校包干使用。现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校高于年人均30元的部分,继续作为卫生专项经费拨付给高校。国家部属高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按照中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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