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合理划分、严格界定行政决策权。要建立起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论证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监督,努力提高决策水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评估和法律论证的行政决策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都要予以公开。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的评估和责任追究。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本单位的管理权限,随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防止职权交叉和政出多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局党委(组)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发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要在2009年内开展一次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经重新公布的,一律废止。对违规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及漏报、不报规范性文件等现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做出处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结果明确。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持证执法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协调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抓好行政执法中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制度的落实,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乱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以及行政执法中的野蛮、粗暴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教育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5、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许可),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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