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自2009 年起,用3 年时间,在全区建立200 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1.5 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6 个月的见习活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自治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八、建立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对其实施重点帮扶,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九、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校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以人才人事服务和管理为主体,劳动保障、教育、户籍管理和工商财税等相统一的综合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一门式”便捷服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经委、公安、教育、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及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自治区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于2009 年至2011 年连续3 年,每年年底对各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