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单笔不超过5 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两人以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商定,最高单笔贷款不超过100 万元。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 2 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毕业2 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可托管在工作所在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收2 年的档案管理费;属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不超过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对高校毕业生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分期认缴,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聚集效应,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创业场地。自治区各普通高等学校也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加强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经费要列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落实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的人员、场地和经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 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各类就业服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违规向高校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