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落户、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本人提出落户申请且在当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应允许其在当地落户。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单笔最高为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及相应的贴息扶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100 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10-15%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安排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20%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 年内给予6 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