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具体部署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试点工作原则做好试点工作。
(一)保障对象要定位明确。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对象,通过提供保险费低廉、保障适度、保险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扩大农村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我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保险产品要适合需要。试点险种应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障额度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销售。试点工作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具体试点险种条款及费率按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三)试点范围要逐步推进。根据保监会《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机构分布情况,各设区市确定1-2个县(市、区)开展首批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平安养老陕西分公司、太平洋人寿陕西分公司、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和新华人寿陕西分公司为首批试点公司。下一步将视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公司由陕西保监局审批。
(四)试点方式要因地制宜。一是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二是可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销售。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四是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