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省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提高低收入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的小额保险试点参与农村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广泛开展合作,积极拓展银保合作领域,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严厉查处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九年七月三日
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陕西保监局)
为切实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升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水平,经保监会决定,2009年将我省纳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保监会《关于印发〈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省农村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保险在金融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因此,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我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推动我省农村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有效服务“三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