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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十四)加大保险机构引进力度。提供政策优惠,吸引资质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我省保险业。支持在陕保险法人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控,积极向保险集团公司发展,实现总部经济效益。支持和鼓励国内外保险公司,特别是农业、养老、健康、责任等专业保险公司在陕西设立分支机构。人事、教育部门要支持保险业培养、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在户口办理、家属随迁、子女教育等方面要给以大力支持。

  (十五)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引导各保险公司在陕分公司深度开发基层保险市场,统筹城乡保险市场发展,结合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探索适合农村服务网点发展的政策思路。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代理等保险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服务功能。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依法经营方面的自律作用。

  六、加强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防范化解保险风险。进一步完善保险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三支柱”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行业风险预警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切实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

  (十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创新监管手段,依法查处保险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保险市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抓好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实现保险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执法部门要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骗保等涉及保险业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十八)加强联合监管。省金融办要建立与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与保险企业的联系渠道,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充分运用监管合力,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与各执法部门之间畅通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防止因保险纠纷引发社会问题。

  七、营造良好环境,推进全省保险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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