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成都市物价局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试行规范》的通知
(成价工〔2009〕133号)
成都市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价局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试行规范》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物价局天然气销售价格
调整工作试行规范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总体部署的原则要求,更好地推进我市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由于以下情形引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规定,构成城市燃气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调整的;
(二)因车用CNG实行油气价格联动的;
(三)因适当疏导历史遗留成本的;
(四)因各类用气供气成本交叉补贴变化而形成供气成本推动的;
(五)其他情况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成本变动。
第三条 (用语涵义)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本市主城区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天然气价格。
价格调整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市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符合前条规定情形所作出的与相关成本趋向一致的调整。
构成城市燃气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是指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上一级气源单位供给的考虑存量和增量因素制定的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及其产生的相关税费;
车用CNG实行油气价格联动是指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实行有控制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CNG加工销售企业的燃气价格随成品油价格及CNG销售价格变动所作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