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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乡镇财政所打印本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转交就业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2)县级审核后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其中一份退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3)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申请第二学位学生

  附件二: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报表
(       县(市、区)     年度)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本县(市、区)本年度符合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的人数共计    人、审批核定的补偿金额为    万元(仅限本年度);至今年5月底前,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经通知上述毕业生办理年度拨付审核。经审核,本县(市、区)最终确认本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人数共计    人、总金额为    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20%部分为    万元)。

  附表: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度拨付审核报表(简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度拨付审核报表(简表)
    年度 )

  县(市、区):                金额单位:元

No.

登记编号

毕业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毕业

年月

补偿总金额

本年度补偿金额

就业单位名称

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卡/折

卡/折号码

变更与否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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