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一: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表
(登记年份: 年) 登记编号:
毕业生个人信息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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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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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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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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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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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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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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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信息
| 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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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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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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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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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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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缴学费总额
| 元
| 实际缴纳
学费总额
| 元
| 应当补偿
学费总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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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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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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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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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岗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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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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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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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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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乡镇财政所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个人信息和就业信息无误,拟同意该生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学费补偿。
乡镇财政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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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拟同意该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共 元。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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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拟同意按照政策规定承担20%的补偿资金计 元。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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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 经审核,同意办理该申请人的学费补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20%计 元由接受地县级财政承担)。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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