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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一: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表
  (登记年份:    年)        登记编号:

毕业生个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编

就读学校信息

毕业学校

学生类别

入学年月

学制

毕业年月

应缴学费总额

   元

实际缴纳

学费总额

    元

应当补偿

学费总额

   元

就业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就业属地

单位地址

毕业生岗位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乡镇财政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个人信息和就业信息无误,拟同意该生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学费补偿。

乡镇财政所盖章:            

                                    

接受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该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共    元。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接受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按照政策规定承担20%的补偿资金计    元。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该申请人的学费补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20%计    元由接受地县级财政承担)。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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