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自2009年起,对自愿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
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就读期间的学费由政府补偿。已经获得高校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付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省内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双学士学位学生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苏北地区”是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宿迁市宿豫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六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总额=每学年补偿标准×补偿年数。每学年补偿标准的上限为6000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6000元/学年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学年的金额实行补偿。补偿年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计算。
第七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按协议在就业单位服务后,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接收地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经费全额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