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名单重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09〕455号)
各分局、各相关处室:
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中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推动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名单重点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名单重点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名单
重点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中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推动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监管的定义)
本办法所规定的“重点监管”是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依职权,针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使用食品药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实施重点监控措施。
第三条 (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