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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等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学生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资金来源,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和辽劳社发〔2008〕126号文件规定,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高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高校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高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并由各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划拨到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汇集补助资金。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学校认定后应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四、就医管理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的就医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5号)相关条款规定,与本市中小学生相同。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50元。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次,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次。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大学生异地实习的,由高校将实习地点及学生名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对实习学生在实习地点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医疗证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给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再由高校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审核报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3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

  大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出院后,将医疗证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交给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再由高校统一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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