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卫生局
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9]38号)
驻沈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精神,我市决定从2009年起将驻沈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驻沈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
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参保及缴费。
1、在校大学生应按要求填写相关的表格、向所在学校提供参保的相关资料;
2、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或在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站上办理网上申报、核定等业务;
3、学校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证、卡费(合计每人14.5元)由学校统一征收并分别存入到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完成实缴后,及时制作就医卡、证等,由学校统一领取和发放。
三、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本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即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属于“三无人员”的低保家庭学生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其他低保家庭学生和重度残疾学生政府补助72元、个人缴纳8元,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政府补助43元、个人缴纳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