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