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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接受单位、个人对中央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全部适用《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同级行政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对有关行政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如实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中央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同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3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各种形式的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的,视情节轻重,省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各种形式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或列入诚信记录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中央投资项目前期、申报、建设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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